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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责:

(一)监督基金会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