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或“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资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改善校园环境和设施等公益项目。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二)资助困难学生;
(三)资助学术出版、国际学术合作和交流;
(四)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
(五)支持与教育事业、科学研究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从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受助对象需求、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 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
(一)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阶段性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掌控项目整体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全面的总结报告,反馈项目实施效果。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和财务审计,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