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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天津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

经学校授权,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其职责是:

(一)加强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二)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三)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策划、宣传、联络和推动捐赠项目;

(五)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跟踪了解捐赠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八)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九)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十)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一)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二)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第六条  各院级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联系人,负责与基金会联系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和时间的基金,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和时间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和动本基金。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而动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院级单位基金。院级单位基金是指院级单位接受捐赠所形成的并捐赠方明确指定学院专项用途的基金。学校基金是指面向全校的各类基金和有关专项基金。

第八条  各院级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各院级单位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管理办法、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条  基金设立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基金,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科学研究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基金等。

第十一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河北工业大学”或河北工业大学有关学院或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除设奖助学金以外,以河北工业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我校校友纪念性聚会、校友倡议和年度捐款等方式设立的捐赠基金,不设最低本金额度。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按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款项统一由基金会登记入帐,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并按校内使用单位单独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末,由基金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向捐赠人、理事会和校内各单位通报。同时,基金会作为社团法人,接受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助学金和励学金等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评选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院级单位设立的基金由相关单位按照协议及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各院级单位基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管理费用等项支出,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所确定的比例开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到期、捐赠方终止捐赠、基金用尽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设立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剩余财产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