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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确保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安全,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基金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支票、现金、票据及财务专用印鉴的管理

(一)建立银行支票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购入日期和支票号,作废的支票要在备注栏将支票号码进行登记;

(二)建立收据管理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收据购入日期、收据起止号码及作废收据的号码,收据存根必须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三)出纳在收到捐款时应及时、据实开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四)现金明细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五)建立银行电汇单登记簿,内容包括:银行到账日期、汇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及资助的学院(单位)、开具收据的时间等;

(六)每月月底应及时将银行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妥善保管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贯彻分人分别保管印鉴和支票的原则。

四、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一)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要分别按项目进行核算;

(二)基金会收到学院的发展基金捐款,经基金会和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可转至学校财务处的学院发展基金中监督使用,转款手续包括:经办单位的申请报告、理事长的批复、学校开具的收据等;

(三)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开支在行政办公费中列支,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审计费用、会费及临时工的工资等,以上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四)基金会其他捐赠支出的审批权限:

   1.定向捐款的支出按捐款协议由秘书处执行;

   2.非定向捐款的支出,根据学校提出的有关项目,按以下额度审批执行:

   理事会审批权限:50万元以上;

   理事长审批权限:5万元至 50 万元(含50万元);

   秘书长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五)捐赠项目经费支出需填写《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使用申请表》;

(六)奖学金的领取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捐赠人)与本会(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捐赠协议的复印件;

   2.奖学金发放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领取人姓名、学院、农行卡号、金额、电话号码等;

   3.奖学金发放明细表须加盖院级单位公章。

(七)为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捐赠的奖教金须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发放,需经办单位提出转款申请,不能在基金会直接领取。